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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农律师致韩方公开信:韩单方面退回全部大蒜明显违法  

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

大众网济南2月16日讯 (记者 李兆辉)兰陵蒜农2200吨大蒜遭韩方退货事件发生后,中国蒜商、蒜农面临巨大的损失,社会各界表示了极大的关注。16日,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涉事蒜农、蒜商委托,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一名教授组成国际法律援助小组,发表了中韩英三种语言形式的题为《倔强的大蒜与勇敢的眼泪--致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公开信》,三问此次大蒜的韩国进口机关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直指韩商单方面退回全部货物明显违法且显失公平。

公开信全文如下:

倔强的大蒜与勇敢的眼泪

--致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公开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蒋琪律师、孙书佳律师接受苍山县金亿发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县裕隆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辰合贸易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委托,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朱伟东教授一行三人近日赴山东临沂,对“兰陵蒜农2200吨大蒜遭韩方退货事件”进行了法律调研。看到堆积如山的大蒜和蒜商、蒜农们隐而不发的眼泪,在审慎研究蒜商、蒜农提供的全部法律文件之后,我们不禁陷入深深的沉思。这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国际贸易纠纷,更直接反映了中韩农产品贸易的现状与保护水平。

为维护中国蒜商、蒜农的合法权益,值此羊年春节来临之际,我们代表蒜商及众多蒜农三问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

一、韩中贸易流程是否公平?信用证是否存在“软条款”?

    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向蒜商开立的信用证规定,货物在到达韩国港口后,须依次通过韩国国家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的食品安全检验、韩国农林畜产检验本部的植物病虫检验和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的质量规格检验。在前述三项政府检验完成之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还必须向银行出具一份文件(信用证议付单据)表明可以支付货款,蒜商才可以获得90%的货款。在此之后还要通过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再次检验合格后,蒜商可以拿到最终10%的货款。熟悉国际货物贸易流程的专业人士心知肚明,出口商对信用证议付单据不能通过自身努力取得而受控于进口商,这就是国际贸易上经常被视为陷阱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韩商可以因任何原因拒绝出示这份文件从而拒付货款。本次大蒜贸易全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韩商方面,该信用证“软条款”明显加重了蒜商的义务,减轻了韩商的责任。相对于“国家级”的韩国进口商而言,毫无国际贸易经验的兰陵蒜商和蒜农们明显处于磋商及履约劣势,对于隐性的货款拒付风险并不知情。这是公平的中韩贸易方式吗?

二、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规格检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发布的官方公告显示:“大蒜出口前经过买方派员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装船运输。”不幸的是,货物到达釜山港后,通过了食品安全检验和植物病虫检验,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的规格检验却遭遇不合格。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从到港的30个货柜中选取了6个(苍山县金亿发食品有限公司出口的600吨大蒜)进行开箱抽样检验,并按照出口前买方派员采取的相同方法再次进行检验,却发现不符合标准,给出的官方公告显示是:“由于随机抽样检查,新鲜农产品特性上品质不均导致的差异。”事实上,大蒜到达韩国釜山港口进行的货物规格质量检验并没有蒜商参与,蒜商对检验的取样、封样以及检验方法均不知情。我们在对检测结论存疑的基础上,不禁要问:在大蒜被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后的复验中,为何仍在第一次检验的六个货柜中抽样?为何抽样的大蒜没有经过蒜商的确认和样品封存?为何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检验的检验抽样以及检测过程不公开透明?

三、韩国径直退运是否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且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解除合同。如忽略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的检验程序合法性问题,即便到港大蒜存在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检验的大蒜重度缺陷超标问题,但所谓的“检验结果”显示:大蒜重度缺陷比率为7%。仅仅比合同约定超标2%,不应当视为重大的根本违约。这种退运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还是另有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农产品价格下降、中韩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等其他隐情使然?我们认为,在食品安全检验、植物病虫检验两项检验全部合格的情况下,韩商单方面退回全部货物明显违法且显示公平。根据国际商业习惯,即使交付的大蒜存在重度缺陷超标情况,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也应该采取收取货物、减价销售的方式减轻损失,而不应该径直返送货物,使得蒜商、蒜农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借此中韩FTA生效在即之际,作为唇齿相依、互为重要贸易伙伴中韩两国人民,让我们共同关心、关注兰陵大蒜遭韩商退货事件,关爱毫无国际贸易经验的兰陵蒜农,共同保护韩国、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妥善解决危机,共同面向未来。

中国山东临沂兰陵大蒜国际法律救援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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